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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陷阱114:出售唯一住房,赖着不走,法院判交付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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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租房指引】230人已围观
简介一、裁判观点:被告未按约交付系争房屋并仍旧在其中居住使用,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系争房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已为交付房屋诉请所包含,故本院不再赘述。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实际为参照租金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案情简介:2016年6月23日,原、被...
一、裁判观点:
被告未按约交付系争房屋并仍旧在其中居住使用,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系争房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已为交付房屋诉请所包含,故本院不再赘述。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实际为参照租金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经中介居间介绍,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房屋的坐落、价款等做了约定,并明确约定被告于2016年9月底将房屋查验后交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沪0115民初6108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原告同时支付被告房屋尾款750,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也已将尾款支付至法院账户,但被告仍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及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原告起诉:
一、判令被告迁出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二、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租金损失。
四、被告答辩:
被告杜惠彬辩称,被告只有系争房屋一套房子,交给原告后就没有地方居住,故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请。被告没钱,故也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请。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交付系争房屋并仍旧在其中居住使用,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系争房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已为交付房屋诉请所包含,故本院不再赘述。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实际为参照租金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对系争房屋月租金标准的意见,本院酌情确认被告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交付原告顾佳豪;
二、被告杜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顾佳豪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房屋之日止的损失。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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